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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波,男,1991年3月1日。2013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波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波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东侧自动取票机旁人行通道处,盗窃被害人贾×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8元,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贾×的陈述,证人王×、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京价刑鉴(2016)110026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及制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新安教育矫治所出具的(2015)北天释字第1178号释放证明书(存根)等前科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西站分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波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