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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与陈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成,陈少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393号原告王德成,自由职业。被告陈少英,黄州区电力计量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德成与被告陈少英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对被告陈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