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德成与陈少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成,陈少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393号原告王德成,自由职业。被告陈少英,黄州区电力计量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德成与被告陈少英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少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对被告陈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德成负担。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