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康卫国与张峰、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医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卫国,张峰,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医学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499号原告康卫国,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文娟,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173号。法定代表人卫玉让,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维会,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公司。被告西安医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74号。法定代表人唐俊琪,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卫国与被告张峰、陕西泽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医学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卫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423元,退费423元。审 判 长 李 欣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