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4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金虎与鞠路婷、鞠方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虎,鞠路婷,鞠方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4911号原告黄金虎。委托代理人周洁芳,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路婷。被告鞠方大。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梅宝峰,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虎与被告鞠路婷、鞠方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玉辉人民陪审员 束慧娟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