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存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存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698号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街895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静琼,公司员工。被告:钱存革。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存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准许原告金华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