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商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与德州恒业织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德州恒业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号主语商务中心*号楼*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让保罗.卡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同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中,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恒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书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临武路10号内21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建,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与被���诉人德州恒业织造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城县人民法院(2015)武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城县人民法院(2015)武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05元,依法退回北京邦维普泰防护纺织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孔祥波审 判 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