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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6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齐玉霞与杨洪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6763号原告齐某某,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朝阳市。被告杨某某,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0年12月25日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儿,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实施家庭暴力,现原、被告已分居长达六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十三敖包镇东风村三间砖瓦结构房屋一处院落及其他生活用品。原告请求依法分割。被告杨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提交的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25日经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儿,现已成年。婚后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闹意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闹意见,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自行负担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丁大伟审 判 员  李雪健人民陪审员  贾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