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交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席巧珍与张社涛、张迅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巧珍,张社涛,张迅航,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交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席巧珍,女,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张社涛,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张迅航,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号华泰王城*楼。负责人陈京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席巧珍诉被告张社涛、张迅航、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席巧珍于2016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社涛、张迅航、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席巧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社涛、张迅航、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巧珍撤回对被告张社涛、张迅航、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席巧珍承担。审判员 谢慧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瑛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