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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孙沈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沈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7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沈阳,男,1987年5月10日。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沈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沈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孙沈阳在本市海淀区永丰科技园加速器三区自行车停放处,窃取被害人张×(男,27岁)白色美利达公爵300型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8.1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二、2015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孙沈阳在本市海淀区永丰科技园加速器三区自行车停放区,窃取被害人车×(男,26岁)黑色美利达公爵600型自行车一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34.24元。后被告人孙沈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沈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沈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车×陈述,证人田×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沈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沈阳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沈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且曾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罚,仍不思悔改,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沈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沈阳向被害人张×退赔人民币一千七百零八元一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覃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