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0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石花与刘丽萍、肖向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花,刘丽萍,肖向前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1102民初348号原告石花,女,汉族。被告刘丽萍,女,汉族。被告肖向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花与被告刘丽萍、肖向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15日,原告石花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花撤回对被告刘丽萍、肖向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花��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恩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