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齐艳波,马志强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939号原告齐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马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继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