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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尹泰磊与张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泰磊,张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797号原告尹泰磊,男,1991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铁男,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尹泰磊与被告张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辩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永顺县×镇×村,主张本案应由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张维提交湖南省永顺县×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张维,女,土家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自2014年8月初至今居住在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摆里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2015年9月8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摆里村,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维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