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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明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刑初82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勇,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云霄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绑架罪、盗窃罪于1999年12月27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0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明勇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把水管割刀等工具到云霄县将军山美食街10号(云霄县酒类协会会员活动中心),利用螺丝刀撬开该房的窗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房屋内展示厅的旧版人民币、纪念币及路易十三、茅台酒等。(2)2015年8月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明勇携带一把螺丝刀及一把“7”字型的铁撬来到云霄县美食街12号(云霄县莆美镇将军山大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利用“7”字型的铁撬撬开该房的防盗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艺术军刀1把、马尼奴酒1瓶、茅台酒1瓶等。(3)2015年8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明勇又来到云霄县美食街B9号,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房屋内的旧纸币、铜钱、银元等。经鉴定,被盗的旧版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铜钱、银元、艺术军刀、酒类等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48831.8元。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明勇作案得手后,将上述旧版人民币、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铜钱、银元等分别带到上海、泉州、广州等地销赃,得赃款9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明勇供述了销赃的地点及赃物藏匿地点,上述被盗物品除一瓶路易十三洋酒外,其余赃物均被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失主;张明勇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明勇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蔡某某、张某甲、朱某甲、王某某、吴某、伍某某、孙某某、王某甲、洪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张明勇的到案经过及前科(劣迹)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中国人民银行云霄县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云价认(2015)第380号、2016年07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鉴(2015)92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张明勇的现场辨认笔录,朱松江、蔡建国、朱建阳的照片辨认笔录,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4883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明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张明勇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张明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此外,张明勇还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多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张明勇能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主动提供线索追回大部分赃物并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明勇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明勇违法所得9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秋龙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人民陪审员  吴国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岳平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