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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3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诉张建友、赵淑会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张建友,赵淑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3民初675号原告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培丰,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庞华、周艳,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友,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赵淑会,女,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建友、赵淑会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训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庞华、周艳、被告张建友、赵淑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诉称,2013年12月至2014年4、5月份期间,沂水县人民政府有偿征用原告位于沂水新汽车站东边的土地成立临沂市颐高电子产业园。被告张建友在该征用土地上有房屋两处,共获拆迁补偿款711285元。当时沂水县政府财政局补偿款未及时到位,二被告以为其儿子在济南购买房屋急需用钱为由,要求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才可搬迁。为了拆迁的顺利进行,经拆迁指挥部和社区及冯家官庄村委会有关领导共同协商,决定先从原告现有经费中预支出22万元给二被告作为拆迁补偿垫付款,在沂水县财政局发放补偿款给二被告后,二被告再将22万元垫付款返还给原告。2014年9月22日二被告在收到该22万元时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并在上面签字。现沂水县财政局已将补偿款全部发放给二被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为其先行垫付的22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建友、赵淑会辩称,钱给我们了,我们承认,只要给我公平我就给村委这22万元钱。钱我们是返还,只要冯培丰给我个公道,我们就把这22万给他。钱我承认,但这个单子是假的,我没有签过字,这份单据中的签字按手印不是我本人。当时这事都是电话里谈的,没有签过字。这钱我没有偿还,我就是打算用这22万元跟村委别着让村委给我个公平合理的答复,只要给我公平合理答复我就把这22万元还给村委。搬迁费和过渡费(租赁费)原告村委还没有给我们,口粮田人家东岭上的都给了,南岭上的就是不给我们,还有奖金两万四千来块也没有给我们,我们应该享受两套房子,结果村里只给了我们一套。这些我们都没有享受到。那时我家里有套房子,我儿子结婚准备用,但正好拆迁,我儿没法用,那时我儿在济南工作,我想让村委支付40万让我儿在济南买房结婚用,村委不同意这40万,因为房子的事我儿媳不跟了,我儿气的就给上网投诉了村委,后来开发区书记说先给22万元,40万没有。我就答应了这22万元,并说别让我儿上网了。村委里对我们不公平,我是问冯培丰要的公平不是这22万元钱。他兄弟不在安置范围内却还享受了安置,在三号楼一单元401。这22万元钱是保管员去农村信用社直接转给我儿子了。但这个付款票据是伪造的。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友、赵淑会夫妻二人系原告沂水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成员。沂水县人民政府因成立临沂市颐高电子产业园而征用被告位于沂水汽车站东边的土地,被告在该征用土地上有两处房屋。颐高电子产业园区拆迁时,被告以其儿子在济南购房急需用钱为由要求颐高产业园拆迁指挥部先支付部分补偿款,但因县里的补偿款尚未统一拨付,后经多方协商从原告冯家官庄村委会现有经费中先垫付给被告22万元拆迁补偿款作为急用,在县政府统一拨付补偿款时被告再将补偿款中的22万元用来归还该笔款项。达成一致后原告村委会将22万元支付给了被告,被告亦认可已收到该22万元且至今未偿还。现沂水县财政局已将补偿款全部发放给二被告,但被告未偿还原告村委垫付的22万元。被告拒不偿还该款的原因系其认为原告村委会对其不公平而拒不偿还该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收据、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房屋在拆迁时因拆迁补偿款尚未拨付,原告沂水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从现有经费中垫付给被告张建友、刘淑会22万元补偿款,在县财政将补偿款全部发放给被告后被告仍未偿还该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的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该款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对其不公平,对此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而拒不偿还涉案款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友、赵淑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原告沂水经济开发区冯家官庄村民委员会垫付的补偿款22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622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训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彦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