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3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运来与被执行人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秦剑、梁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运来,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旭,秦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213-3号申请执行人朱运来,男,汉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秦剑。被执行人梁旭,男,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秦剑,男,回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8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旭、秦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旭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号8号楼12层47号(房产证号码为:郑房权证字第10010685**号)房产一套;拍卖被执行人秦剑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09号1号楼3单元27层225号(房产证号码为:郑房权证字第13012193**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