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徽星视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星视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2民初115号原告:安徽星视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姚登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端标,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田大路东方。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星视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视窗广告公司)与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易居置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星视窗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继忠、杨端标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丰易居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星视窗广告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1日,星视窗广告公司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签订代购代建洞山东路工地围墙广告牌,施工期限14天,合同总价款36018元,合同签订后3月内,金丰易居置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95%,计34217元,5%质保金,计1801元。2014年12月30日,星视窗广告公司受让了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对金丰易居置业公司的43712.5债权。星视窗广告公司2015年2月找金丰易居置业公司要款,金丰易居置业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付。2015年12月2日,星视窗广告公司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进行了对账,明确金丰易居置业公司拖欠星视窗广告公司79730.5元未付。诉讼请求金丰易居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人民币79730.5元,并支付利息6759元;诉讼费用由金丰易居置业公司承担。星视窗广告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星视窗广告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星视窗广告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二、金丰易居置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三、代建施工合同,证明星视窗广告公司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之间的代建施工权利义务。证据四、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说明、债权转让协议、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营业执照,证明星视窗广告公司从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合法的受让了债权43712.5元。证据五、对账函,证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截止2015年12月2日拖欠星视窗广告公司人民币79730.5元。金丰易居置业公司未答辩、未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对证据认证如下:星视窗广告公司所举证据一,系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能够证明星视窗广告公司的主体资格,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虽系网上查询件,但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工商信息相符,可以证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主体资格。证据三,该合同盖有合同双方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双方签订了代建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洞山东路工地围墙广告牌;工程地点为金丰易居施工工地;总造价人民币叁万陆仟零壹拾捌元整,约合每平方米贰佰零柒元,结算方式为面积乘以207元,以实际发生面积计;工期自2014年10月12日开工至2014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证据四,其中2014年5月26日的说明系复印件,且复印内容不清晰,故不予认定,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有合同双方的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有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与星视窗广告公司的印章,真实性予以认定;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营业执照系工商部门颁发应予认定,能够证明星视窗广告公司受让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对金丰易居置业公司享有的债权43712.5元。证据五,对账函因有金丰易居置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2015年12月2日,星视窗广告公司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对账,金丰易居置业公司认可尚欠星视窗广告公司79730.5元。经审理查明:星视窗广告公司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签订一份代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洞山东路工地围墙广告牌;工程地点为金丰易居施工工地;总造价人民币36018元,约合每平方米207元,结算方式为面积乘以207元,以实际发生面积计;工期自2014年10月12日开工至2014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5%,5%的质保金。2014年12月30日,星视窗广告公司与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将其对金丰易居置业公司43712.5元债权转让给星视窗广告公司。2015年12月2日,星视窗广告公司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对账,金丰易居置业公司认可尚欠星视窗广告公司79730.5元。本案争议焦点是:金丰易居置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星视窗广告公司人民币79730.5元并支付利息6759元。本院认为:2015年12月2日,星视窗广告公司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对账,金丰易居置业公司在对账函上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应视为认可尚欠星视窗广告公司79730.5元。因此,星视窗广告公司诉请金丰易居置业公司支付79730.5元欠款应予支持。星视窗广告公司诉请利息6759元,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的最终依据是2015年12月2日对账函,该对账函未约定利息,且星视窗广告公司与金丰易居置业公司签订的代建施工合同也无利息的约定,星视窗广告公司与田家庵区广视广告制作中心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也只是对欠款本金转让,并无利息转让的约定,因此星视窗广告公司诉请利息6759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星视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7973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被告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