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0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侯俊亮与黎步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俊亮,黎步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民初293号原告侯俊亮。被告黎步芳。原告侯俊亮诉被告黎步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侯俊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现被告黎步芳已自愿给付其全部款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俊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俊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侯俊亮负担。审判员  黄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