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秦英鹏与天津市东丽区声远物业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英鹏,天津市东丽区声远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436号原告秦英鹏。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声远物业服务中心,住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新兴村3区6排7号。法定代表人李声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英鹏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声远物业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