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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xx离婚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房XX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01号原告李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XX村XX号。委托代理人卞立刚,男,高唐县清平镇人民政府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清平镇北街162号。被告房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XX村XX号。法定代理人房X(被告之母),女,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房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以与被告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该文书涉及个人隐私在原因,不在互联网上公布。审判长 安 娟审判员 赵德军审判员 付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