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194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已生效的(2016)皖08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80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杨审判员 汪少文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