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执字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与张升、杨剑舒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张升,杨剑舒,卞亚东,韩兵,方斌,许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执字013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住所地睢宁县。负责人程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升。被执行人杨剑舒。被执行人卞亚东。被执行人韩兵。被执行人方斌。被执行人许海波。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张升、杨剑、卞亚东、韩兵、方斌、许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睢证执字第354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剑舒积极履行义务,偿还完毕全部本金,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剑舒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杨剑舒的执行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雷审 判 员 周柯柯代理审判员 王共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