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87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庄仁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瑛,广东君厚(萝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聪明,广东君厚(萝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黄埔汽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朱亚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玉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来来体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三初字第2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办公地点一直在广州市天河区,双方与此相关的交易记录及相应信息均在广州市天河区,为更方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涉案《合作经营合同》及《补充合同(一)》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起诉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涉案《合作经营合同》及《补充合同(一)》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本院(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为租赁合同。故本案纠纷是因涉案不动产的租赁合同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涉案合同。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原审法院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确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丽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