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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戴斌与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斌,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戴斌,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春,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磴口县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