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薛艳军与杨士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艳军,杨士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046号原告薛艳军。被告杨士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艳军与被告杨士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艳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士山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某名下鲁XXXX**号雅阁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某名下鲁XXXX**号雅阁牌轿车;二、冻结被告杨士山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