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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宝其与被申请人谷印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宝其,谷印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51号申请人刘宝其。被申请人谷印忠。申请人刘宝其因与被申请人谷印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谷印忠价值人民币74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宝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宝其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印忠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