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宝其与被申请人谷印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宝其,谷印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财保51号申请人刘宝其。被申请人谷印忠。申请人刘宝其因与被申请人谷印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谷印忠价值人民币74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宝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宝其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谷印忠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