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闫士云与付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村。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市××县××乡××村,现住滑县××镇××村一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付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账号为××××××××××内有存款,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某某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某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