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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闫士云与付勇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村。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市××县××乡××村,现住滑县××镇××村一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付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账号为××××××××××内有存款,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某某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某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