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国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190号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谭辉。委托代理人赵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或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谢国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国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国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国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