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桂芹与苏云杰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芹,苏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36号申请执���人:李桂芹,女,汉族。被执行人:苏云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芹与被执行人苏云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