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文涛与屈欢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屈某,女。本院在执行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由屈某返还王某某金耳钉一对、金手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交纳案款27850元,负担执行费4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屈某向本院交纳28270元,返还了王某金耳钉一对、金手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