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朱万月与张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月,张兴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671号原告朱万月。被告张兴虎。(缺席)原告朱万月诉被告张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韩雪兰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韩雪兰的起诉。原告朱万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兴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8日,被告张兴虎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2016年1月28日前还清,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张兴虎缺席,未作实体答辩。原告为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张兴虎向原告朱万月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缺席未能质证,经本院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现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张兴虎向原告朱万月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1月28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遂于2016年3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兴虎向原告朱万月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应当承担偿还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兴虎偿还原告朱万月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兴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