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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雒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1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雒某某,男,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金江博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