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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甲。被执行人潘某乙。申请执行人潘某甲与被执行人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潘某乙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97元给申请执行人潘某甲。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某乙下落不明,在本辖区内的国土、房产、车管、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