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3刑初69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14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明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晚,被告人万某某在其叔爷万三家吃晚饭,期间同万三共同饮用白酒,后被告人万某某驾驶川XH59**宗申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邻水县石永镇金山寨村3组(梁柳路23KM+100M)处,车辆侧滑,致被告人万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邻水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对其抽血备份。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万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25mg/100ml。经邻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李某某、万三、万四的证言,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情况表、广安市邻水县石永中心卫生院120院前急救记录、邻水县石永镇石稻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万某某不是网上在逃人员)、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比对表(经网上查询,万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廖建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 祎附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