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宫爱松、李志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539号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澍波。被告:宫爱松。被告:李志胜。被告:宫晓刚。被告:宫海燕。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希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8日,原告依据与借款人尚东平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借给尚东平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人与四被告均未偿清借款本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9300元、期内利息4502.73元、至2015年6月5日止的逾期利息15499.92元,并支付2015年6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2、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五份;4、贷转存凭证一份;5、利息清单一份;6、改制信息一份。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股份合作制的法人机构,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2013年3月28日,借款人尚东平与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第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尚东平向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第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12月27日,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千分之十,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当日,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第信用社即将借款49300元发放给尚东平,尚东平在相关手续上签字认可。2013年3月11日,被告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与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第信用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自愿为借款人尚东平自2013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止,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0000元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与四被告均未还款。2015年12月28日,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第信用社与尚东平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均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依法成立并有效。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尚东平发放借款后,在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被告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对借款人尚东平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后,其原享有的合同权利,由改制后的原告享有。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宫爱松、李志胜、宫晓刚、宫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300元、期内利息4502.73元、至2015年6月5日止的逾期利息15499.92元,并负担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速递费200元,均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