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罗剑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罗剑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4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刘志雄,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剑秋,上诉人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上诉人罗剑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不服武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及被上诉人罗剑秋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武鸣县百惠居装饰材料经营部50元。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黄 琴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熙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