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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广坤、曹艳勇、孟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广坤,曹艳勇,孟凡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广坤,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曹艳勇,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孟凡贵,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广坤、曹艳勇、孟凡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广坤、曹艳勇、孟凡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广坤、曹艳勇、孟凡贵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霍学岭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