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洋与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洋,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990号原告胡洋,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79号24-1号,组织机构代码59670675-9。诉讼代表人顾勇,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文剑,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洋与被告重庆渝昌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石桥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