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江志松、廖秀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志松,廖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财保25号申请人江志松,男,1989年05月09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廖秀兰,女,1968年06月13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人江志松与被申请人廖秀兰因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廖秀兰名下桂L×××××保时捷汽车、桂L×××××日产汽车、桂L×××××长城哈佛汽车。案外人覃宣维提供其名下桂A×××××奔驰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志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廖秀兰名下桂L×××××保时捷汽车、桂L×××××日产汽车、桂L×××××长城哈佛汽车;二、查封案外人覃宣维用于诉前保全担保的桂A×××××奔驰汽车。以上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被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六��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