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殷智信与曹进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智信,曹进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591号原告:殷智信,男,汉族。被告:曹进军,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殷智信与被告曹进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智信以纠纷无需法院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智信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智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殷智信承担。审 判 长 武俊禄代理审判员 金贵秀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