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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殷智信与曹进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智信,曹进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591号原告:殷智信,男,汉族。被告:曹进军,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殷智信与被告曹进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智信以纠纷无需法院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智信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智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殷智信承担。审 判 长  武俊禄代理审判员  金贵秀代理审判员  霍光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