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莉英与胡祖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莉英,胡祖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995号申请执行人马莉英。被执行人胡祖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莉英与被执行人胡祖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胡祖泉尚欠申请执行人马莉英借款本金360万元,利息324000元(按月息1.8%计算,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自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律师代理费12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555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胡祖泉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9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莉英发现被执行人胡祖泉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