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曾海艳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曾海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5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岳玲。委托代理人张建辉,四川颂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海艳,女,汉族,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曾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曾海艳价值30.6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财产。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曾海艳所有的位于温江区温泉大道三段×号×栋×单元×层×号(监证04×××33)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森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