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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姚永华与李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永华,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姚永华,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唐林乡南吉香村人。被执行人李强,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枣强县当代城市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2室。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449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强银行存款人民币642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