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鲤鱼嘴小区宿舍。被执行人许某某,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柏祥镇窑岭村上屋村民组。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柏祥镇窑岭村上屋村民组。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张某,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城关镇古城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四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许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借款本金178763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止的利息为60302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许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的银行存款24806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四���十五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