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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文杰诉李占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军,杨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丁军,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军,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军偿还申请人丁军借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126元由被执行人杨小军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小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小军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丁军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少红审判员  杨建新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