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李山海与宁延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山海,宁延荣,秦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406号原告:李山海,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章丘卓越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宁延荣,女,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秦磊,男,生于1989年8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山海与被告宁延荣、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李山海负担。审判员 赵秀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