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虞某甲与虞某乙、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虞某甲。委托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超群,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虞某乙。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瑶瑶,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甲与被告虞某乙、陈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某甲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虞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朱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