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692号原告: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扬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254056135H。法定代表人:徐正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斌、罗鑫,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阳西路8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9805586XD。法定代表人:黄天清,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祺力特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77.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前进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笑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余康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