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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邬荣华、吴群青民政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邬荣华,吴群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638号申请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宝,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邬荣华,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吴群青,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渝界水计生征决(2015)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余53130元及执行费697元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邬荣华、吴群青在银行、金融储蓄机构或单位存款538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梁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