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新平与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新平,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成新平,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第二采油厂职工,住高陵县马家湾龙凤园六区**栋*单元501。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2号。法定代表人徐有西,经理。申请执行人成新平与被执行人西安方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碑民初字第03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新平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3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