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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严启良、宜昌信和纺织有限公司与宜昌信和纺织有限公司、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启良,宜昌信和纺织有限公司,王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469号原告严启良,自由职业。被告宜昌信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明,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启良诉被告宜昌信和纺织有限公司、王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启良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启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启良承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源: